市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发放一本蓝色封皮的《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》。手册内记录着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,是个人就医的凭证。参保人员就医时必须携带,主动出示,证明身份。住院或门诊治疗特殊病时,有医院填写参保患者的就医情况与费用支出数据。参保人员应配合医务人员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规章制度。
定点医疗机构只有在确认身份的前提下,才可能在住院时只收个人预交金,门诊开药时使用目录内药品,开医疗保险专用处方,为需外购药品的人员盖章《外配专业章》,因此需要参保人员积极配合。
01. 门诊就医
门诊费用,应有个人帐户支付,帐户内资金不足时自付。自此一律交付现金,单据、底方妥善保留。当全年费用超过规定额度后(在职2000元,退休1500元),可进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。需将个人支付底单据,包括额度内自付底以及超过额度可报销的单据,一并交所在单位汇总,由单位到区县经办机构申请报销。

门、急诊医疗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规定数额后,由用人单位汇总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。
02. 急诊就医
急诊就医时,经医院检查救治后,需收入院继续治疗的,其入院前当天的抢救费用或留观7日内的费用,可与住院费合并列入统筹基金支付。待出院后将保存的单据交所在单位汇总,到所在区县经办机构审核申报,与本次住院的费用合并累加计算,确定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负担的比例。费用报回后,再由单位返还参保人。
如急诊治疗后不需住院,则属普通门、急诊,由个人帐户支付费用。

03. 住 院
住院不再由用人单位垫付支票。按规定须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记帐,日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;属于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直接与医院结算,个人应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交金。治疗期间患者及家属同意使用自费和部分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,应与医院签署“自费、部分自费协议书”,并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。出院时医院应通过专用软件完成费用分割,为患者提供“费用结算单”、“费用清单”、“疾病诊断证明”、“个人支付费用收据”等相关材料,并将费用信息按规定逐项填入参保患者的《医疗保险手册》。

开据缴纳医疗保险费证明时,须携带《医疗保险手册》和入院通知单到区社保中心办理。
04. 转 院
(1) 市内转院
因病情需要转院时,须由参保人员就诊的二、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开“转诊单”,并须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核准审批手续。
(2) 跨地区(市)转院
因病情特殊,需转往外地治疗时,须本人填写“异地安置(外转医院)申报审批单”,用人单位开证明,持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,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审批。

|